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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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兼代收人 陳小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蒔惠發 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5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