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邱坤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盈宏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為「外加該月水電費」,該項聲明請求給付之內容及範圍並不明確,應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臺東市○○路○段000巷00號403室建物(下稱系爭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請提出系爭房屋現值客觀參考資料(例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