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3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3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301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薏媗 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潘薏媗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並未指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惟查債務人現戶籍設於嘉義縣布袋鎮,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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