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3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306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蕭建昌 債務人 陳雅綸 (原名 陳雅惠 )0000000000000000
蔡杰煬 (原名 蔡進桂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惟依查詢結果,查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苗栗縣公館鄉、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