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751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肆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
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起第一個月新台
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新台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每
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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