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2號聲請人 沈秀琴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本件聲請,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03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7,0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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