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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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曹灼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連江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築物(下稱系爭房地),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既係以土地及建物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依原告所提出之房屋課稅現值及本院職權查詢系爭土地111年期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3,415元【計算式:房屋111年課稅現值29,100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500元×面積(15.28+20
0.05)平方公尺=1,213,415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之租金368,288元(依起訴狀第4頁,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5416元,共68月計算)及法定利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68,288元,且其與遷讓房屋及土地訴訟標的並不相同,非同時存在,自無主從關係,該租金請求尚非遷讓房屋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1,703元【計算式:1,213,415元+368,288元=1,581,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郭子謙附表:
一、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連江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應揭露全體登記名義人個人資料)、地籍圖及異動索引。
二、提出由連江縣稅務局所核發,上開土地其上坐落建物之111年期房屋稅籍證明書(內容應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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