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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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29號原告 林芝羽 被告 蔡清凱
風姿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