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聲明人 王靜 相對人 王三石 (亡)上列聲明人聲請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⑴請提出被繼承人王三石死亡時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被繼承人配偶、子女、孫子女之戶籍謄本,完整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同順位繼承人有多人時,應記明長男、次男、長女、次女等次序,並釋明其等有更改姓名及其等曾使用之姓名,且如親屬關係所載之人業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供本院參酌。
⑵請提出聲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其他符合法定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⑶上開文件如於中華民國境外作成者,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基會驗證之證明文書。
⑷請釋明聲請人是否已取得本國身分證,如是,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將補正資料送至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地址:桃園市○○區○○路○段○○○號),信封及陳報狀上寫明案號。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