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1245號債權人 王劍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坤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案398677起至398696號無發票日,屬無效本票,則請求依票據法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二、提出本票提示日為何?
三、提出債務人張坤明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