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5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榮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鄧秋玉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