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29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移送,本院於9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零 伍佰玖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