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買賣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三號聲請人 張晋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趙吉田 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四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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