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號上訴人 許孝柏 被上訴人 曾玉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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