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訴訟代理人 蔡松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文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羅文孝之住所地址及及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