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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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劉學考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所為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於本件民事訴訟尚難逕予適用,則依上開規定,原告自應依法表明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請求判決被告准為承租之租賃標的物標示及面積、租賃期間、租金數額等租賃契約必要之點)。
二、提出苗栗縣○○鄉○○○段第140之149、140之150地號等2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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