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五年六月十八日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二○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