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5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徨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三、請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從到期日或提示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