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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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348號
原   告  林本堅
被   告 豐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
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 林本聖 」之記載,應更正為
「原告林本堅」。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雪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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