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小字第9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 沙小字 第91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王韻婷
       郭俊良
被   告  蔡沛倪蔡孟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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