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台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壯勳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洪宗暉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5,231元【計算式:美金23,340.8元×33.642(訴訟繫屬之民國105年1月30日台灣銀行現金匯率)=785,23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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