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27號原告 何佳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榮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