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37號
原 告 黃福昇
被 告 鄭繁雄
林奇宏
陳進治
陳世英
呂勤
陽漢雲
張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上午十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系爭被告之建物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