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瑞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瑞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柯瑞賢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刑法第50條雖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佈,並於受刑人行為後之102年1月25日起生效,惟本案係屬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然該條第
1項前段之文字於修正前後皆無異致,且本案並無該條修法後第1項但書之情形,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法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附表:受刑人柯瑞賢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16日│101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6611號│102年度撤緩偵字第22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568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884號││├────┼────────────┼────────────┤││判決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9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568號│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884號││├────┼────────────┼────────────┤││判決│102年5月30日│102年10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198號│102年度執字第11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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