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1225號債權人 何志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科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 陳坤池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