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相對人 葉芬蘭 相對人 陳建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葉芬蘭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葉芬蘭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芬蘭於民國94年4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陳建山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4年4月26日至民國134年4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13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
250萬元、②46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94年4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②民國94年4月29日起至民國
104年4月29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102年2月28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1,788,977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除相對人陳建山非本件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 萬丹 │新福││570│建│0│5│04.64│10萬分│││││││││││││之6300││├──┼───┼────┼──┼──┼───┼─┼──┼──┼────┼───┼─────┤│002│屏東│萬丹│新福││605-7│建│0│0│59.57│全部││└──┴───┴────┴──┴──┴───┴─┴──┴──┴────┴───┴─────┘┌──────────────────────────────────────────────────────────┐│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05○○○鄉○○街10│新福段605-7地│鋼筋混凝土│1樓35.70、2樓35.70、3│陽台面積19│全部│││││3巷20弄42號│號│造、三層樓│樓35.70合計107.10│.34、屋頂││││││││房││突出物面積││││││││││17.96、屋││││││││││簷面積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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