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智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智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智裕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項「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第3項「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等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5號裁判參照)。末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
又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均於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另受刑人所犯各罪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亦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四、爰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至4、6、9至12、14均係竊盜罪,上開10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手法均同,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編號8之罪係侵占罪,亦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與竊盜罪之手段不同,編號5、7、13均係偽造文書罪,均與變造車身號碼等情相關,影響相關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正確性,綜合考量上開之罪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犯罪情節,不法內涵與可責難程度仍存有差異等一切情狀,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呂姿穎【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101年12月01日│101年11月22日│101年12月12日││犯罪日期│凌晨2時8分許│下午5時45分許│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176號│偵字第981號│偵字第981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花簡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第313號│第149號│第149號││├────┼─────────┼─────────┼─────────┤││判決日期│102年9月6日│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法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花簡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第313號│第166號│第166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7日│102年10月11日│102年10月11日│├───┴────┼─────────┼─────────┼─────────┤│是否得為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774號│執字第2111號│執字第2111號││備註│(已執畢)││││├─────────┴─────────┴─────────┤││編號1-12經臺灣高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7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101年11月14日│101年11月22日│101年10月27日││犯罪日期│7時35分許│下午5時45分許│凌晨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81號│偵字第981號│偵字第982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花訴字││││第149號│第149號│第4號││├────┼─────────┼─────────┼─────────┤││判決日期│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法院│花高分院│花高分院│花蓮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花訴字││││第166號│第166號│第4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11日│102年11月29日│102年9月23日│├───┴────┼─────────┼─────────┼─────────┤│是否得為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111號│執字第2112號│執字第815號││備註├─────────┴─────────┴─────────┤││編號1-12經臺灣高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7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侵占│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22日│101年11月17日│101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花蓮地檢102年度│宜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82號│偵字第982號│偵字第4181號│├───┬────┼─────────┼─────────┼─────────┤││法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花訴字│102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第4號│第144號│第1878號││││││││├────┼─────────┼─────────┼─────────┤││判決日期│102年8月28日│103年2月27日│104年12月17日│├───┼────┼─────────┼─────────┼─────────┤││法院│花蓮地院│花高分院│花蓮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花訴字│102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第4號│第144號│第1878號││├────┼─────────┼─────────┼─────────┤││確定日期│102年9月23日│103年2月27日│104年12月17日│├───┴────┼─────────┼─────────┼─────────┤│是否得為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3年度│花蓮地檢103年度│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15號│執字第814號│執字第357號││備註├─────────┴─────────┴─────────┤││編號1-12經臺灣高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7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6日│101年11月7日│101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102年度│宜蘭地檢102年度│宜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181號│偵字第4181號│偵字第4181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第1878號│第1878號│第1878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7日│104年12月17日│104年12月17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上易字││││第1878號│第1878號│第1878號││├────┼─────────┼─────────┼─────────┤││確定日期│104年12月17日│104年12月17日│104年12月17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宜蘭地檢│宜蘭地檢│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57號│105年度執字第357號│105年度執字第357號││備註├─────────┴─────────┴─────────┤││編號1-12經臺灣高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7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編號│13│14││├────────┼─────────┼─────────┼─────────┤││││││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22日│102年9月3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77號│偵字第1877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第358號│第358號│││├────┼─────────┼─────────┼─────────┤││判決日期│106年1月25日│106年1月25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第358號│第358號│││├────┼─────────┼─────────┼─────────┤││確定日期│106年2月20日│106年2月20日││├───┴────┼─────────┼─────────┼─────────┤│是否得為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花蓮地檢106年度│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55號│執字第855號│││備註├─────────┴─────────┼─────────┤││編號13-14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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