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告 陳瑋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2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2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