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7號
調解筆錄原告 楊明樺 被告 高宏賢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7號因103年度審訴字第86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下午4時3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鄧雲楨朗讀案由
原告楊明樺被告高宏賢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楊明樺被告高宏賢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5日以前給付原告壹萬元;餘款肆萬元,於
103年10月至104年7月止於每月5日前按月給付原告肆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若未按期履行,並同意另再加付原告壹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指定樹林大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明樺帳戶內。
二、原告同意宥恕被告本案刑事行為,不再追究,請法官從輕量刑。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楊明樺被告高宏賢調解委員鄧雲楨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