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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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南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南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南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士交簡字第
212號、第4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南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106年1月2日16│104年11月24日15│││犯罪日期│時許至16時10分許│時、16時許至17時│││││50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281號│撤緩偵字第30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士交簡字│106年度士交簡字│││││第212號│第453號│││├──┼────────┼────────┼────────┤│事實審│判決│106.02.21│106.04.14││││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6年度士交簡字│106年度士交簡字│││確定││第212號│第453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4.06│106.05.26││││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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