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12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3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938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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