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附表編號2、3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2、3、4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
3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
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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