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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