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乙○○
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己○○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包括主觀訴之合併在內。在普通共同訴訟,應就各共同訴訟人分別主張之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既經合併計算,即應合併繳納裁判費,若部分共同訴訟人未繳納者,應將原告之訴全部駁回。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坐落屏東縣○○○○段0000000地號土地,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7,335元【4200×2465.42×(1/10+1/10)+4200×912.36×1/5=000000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