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 侯仙
侯智仁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被告 吳素櫻侯吳素櫻
侯安進 侯瓊雯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侯安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1,9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古小玉┌─┬────┬───────┬───────┬──────┬────┬───────┐│編│所有權人│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土地面積(平│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號│││公尺(新臺幣)│方公尺)││新臺幣)│├─┼────┼───────┼───────┼──────┼────┼───────┤│1│ 侯仙配 │臺南市學甲區中│4,568元│1542│4分之1│1,760,964元││││洲段1277-1地號│││││├─┼────┼───────┼───────┼──────┼────┼───────┤│2│侯智仁│臺南市學甲區中│4,568元│1542│4分之1│1,760,964元││││洲段1277-1地號│││││├─┴────┴───────┴───────┴──────┴────┴───────┤│合計:3,521,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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