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05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記載,顯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嘉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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