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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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式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1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調查結果,被告張式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後未經撤銷。而附表所示之物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21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0920號鑑定書可以作為證據,足認該物屬於違禁物,應依法宣告沒收銷毀。因此,聲請人之聲請與前述規定相符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附表物品名稱及數量內含大麻成分之巧克力1包(驗餘淨重5.9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