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6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廖靜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89年2月14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798,908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6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靜彥│及其中本金9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0100││,100自起息日│││││元││107年08月28│││││││日起│││├──┼───┼─────┼──────┼──────┼───────┤│002│新臺幣│廖靜彥│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5│││125081││8月20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