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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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703號債權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銘偉 、 林昕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請求給付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