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原告 陳建廷
陳建喜 陳佳蘭 陳孟萱 被告 曾瑞霞
孫翊鈞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被告無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庭,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裁定移送前來,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70,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