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奕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林奕伸分別於(一)民國100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260000新臺幣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1.95%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及於(二)民國100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1.95%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6871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
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奕伸│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230230││0月05日││11.95│││元│││││├──┼───┼─────┼──────┼──────┼───────┤│002│新臺幣│林奕伸│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238487││0月05日││11.9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奕伸│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230230││1月06日││之違約金。│││元│││││├──┼───┼─────┼──────┼──────┼───────┤│002│新臺幣│林奕伸│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238487││1月06日││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