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 代理人 林獻順 債務人 曾雪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加百分之五十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加百分之五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