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維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維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廖維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廖維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而分別確定在案,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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