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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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88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吉永配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妮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吉永配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吉永配管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現確實營業之資料。
二、請提出第三人 鍾易 融於吉永配管工程有限公司處確實受有薪資報酬之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