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34號聲請人 潘阿綢
趙昌府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再審之訴,係指對於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所提起者而言,倘聲請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既非係對於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所提起者,自無該法條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4年司執字第43310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並提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854號民事判決、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號全部)及民事再審起訴狀為據,惟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331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係由訴外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297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及100年度司執字第312號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而由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43310號受理在案,並對聲請人所公同共有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查封登記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執行卷宗可按。是聲請人所謂提起再審之訴,依其提出之聲請狀所載,顯係針對另案民事確定判決所提出,並非對於為執行名義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是聲請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
┌───────────────────────────────────────┐│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座落│地目│土地面積│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建│1271│1244/0000000│├──┼─────────────────┼───┼─────┼────────┤│2│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建│2120│1244/0000000│├──┼─────────────────┼───┼─────┼────────┤│3│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建│117│24/120│├──┼─────────────────┼───┼─────┼────────┤│4│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建│8│24/120│├──┴──┬──────────────┴───┴─────┴────────┤│分割方法│原物分割,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座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主要建築├──────────┤││││門牌│材料及層│樓層面積合計││││││數│││├──┼───┼───────┼────┼──────────┼────────┤│1│1671│○市○○區│國民住宅│總面積:12.44│1分之1││││○○段○段000│鋼筋混凝│層次面積:12.44│││││-0號│土造6層│面積:6.75│││││││││││├───────┤││││││○○市○○區│││││││○○路○段00之│││││││00號│││││││││││├──┼───┼───────┼────┼──────────┼────────┤│2│1009│○○市○○區│住家鋼筋│總面積:76.94│1分之1││││○○段○小段│混凝土造│層次面:76.94│││││000號、000號│5層│面積:11.44│││││││││││├───────┤││││││○○市○○區│││││││○○路○段000│││││││號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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