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告 陳惠美 (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
兼法定代理
人 尤慶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