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告 陳惠美 (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

被告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尤慶智

柯磁幸

許馨云 (原名 許素琴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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