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78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正確利息及正確利息起算日附表。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卓清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