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宗翰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許炎灶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