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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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育塏(原名:徐明吉)受刑人許士垚(原名: 許永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育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士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經具保人徐育塏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許士垚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萬元,且經具保人徐育塏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4月,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97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而均未到案執行,且受刑人亦未在監、在押,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50萬元及實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昌霖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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