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宜君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宜君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19、1920、1921、1922、1923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分別為0.082公克、0.588公克、0.77
2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且部分犯行係在觀察、勒戒前所犯,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19、1920、1921、1922、1923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為憑。上開案件中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份為憑,足認上開物品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而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將之析離,是包裝袋應與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編號品項數量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透明結晶1包,總淨重0.082公克,鑑驗使用量0.005公克,剩餘量0.077公克。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透明結晶1包,總淨重0.588公克,鑑驗使用量0.008公克,剩餘量0.580公克。三甲基安非他命1包淡黃色透明結晶1包,總淨重0.772公克,鑑驗使用量0.005公克,剩餘量0.76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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